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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案

 

  2004底,我所接受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方的委托,指派本人和另一名律师,作为责任方的代理人处理该  案。该案发生于2002年初,按道理,应该早处理完毕了,但为什么会经过这么长时间才得以解决?

  我总结其中原因,首要的原因是受害方期望过高,其次是案件较为复杂。

  为何说受害方期望过高?受害方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最初提出的索赔数额竟接近400万元人民币。这种要求显然是不现实的。最后双方和解,以赔偿20万多万元告终。即便这个数额也可能是高于应赔数额的。

  如果不是责任方放弃据理力争的权利而同意和解,而我们承办律师也不忍心看受害方四处奔走劳心,他最后得到赔偿可能更少。

  受害方的伤残对其工作和生活有了较大影响,任何一个人看他三年来不能象正常人生活和工作,也会产生同情心的。

  然而,同情是一回事,公正又是一回事。很多事件中,人们同情受害者时,往往忽略从责任方的角度思考问题。作为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和从事法律实践的律师,我们不能以不懂法的人的观点分析案件。我们无论代理哪一方,都要依据法律行事。

  就公平性而言,法律如果就某事项做出规定,就意味着大家认可这种规定的公平公正性(我们暂不讨论“恶法”这一复杂的问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原则也因此而产生。

  依据法律规定,人身伤害的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等。特殊情况下,还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在本案中,受害方认为其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损失大大减少。另外,还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此,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

  我们经过分析,在不对伤残鉴定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按最高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也就是15万元左右。

  案件由于涉及司法管辖豁免、保险理赔问题等无法顺利进入诉讼程序,双方都希望和解。但是,双方对案件的预期结果相差太大,无法和解解决,因此,案件一拖就是三年。双方为此耗费大量的精力。

  就在双方协商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出现法律适用的问题。

  最后,受害方同意降低要求,和解有了转机。但此时问题已经变得更复杂了。

  保险公司要求必须提供法院判决或调解书,才赔付。

  受害方向法院起诉,希望拿到调解书。然而起诉出现了棘手的问题,其一,责任方要不要提出管辖异议,其二是数额较高的诉讼费由谁承担;其三,调解书如何载明赔偿数额。

  第三个问题是双方最为关心和最麻烦的问题。这一问题还与保险公司密切相关。

  由于案件拖得太久,出现了新旧法适用的问题。赔偿数额需要按照新法计算,但保险公司依据合同,按照旧法赔偿,不同意按照调解书的数额赔偿。保险公司还表示,只有收到调解书后,才能确定赔偿数额。

  这种情况下,责任方不同意在调解书中写明较高数额,担心调解书写明高额赔偿,而保险公司不赔偿,则需要自己赔偿。受害方也不同意写少,担心保险公司依据调解书给予较低赔偿。

  为了圆满解决此事,我方律师与保险公司艰苦谈判,最后保险公司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同意不要调解书,只要提供双方过款凭证即可。

  2005年初,受害方撤回起诉,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案件得以最终解决。

  该案的教训是:案件若不及时处理,可能会产生更多的问题,更不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当事人必须充分给予法律专业人士以信任,也可以自己依据法律对案件分析,正确认识案件和分析结果,不能盲目地追求不符实际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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