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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前按揭房”离婚时归属的判决

 

  2003年8月张先生在北京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50万人民币,银行贷款50万人民币,并办理了产权证。一年后张先生与大陆李女士结婚,当时张先生所买的房产已升值至130万民币,婚后双方共同偿还剩余贷款。2005年12月,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当时该房产的市值已经达到了150万人民币。双方在谈及房屋的分割问题时,李女士认为,该房屋目前的价值除去50万首付款以及张先生第一年支付的6万元还贷款之外,其他超出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150-50-6=94万,要求对这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张先生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为此,双方将此纠纷诉之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张先生和李女士离婚后该房产为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应该归其个人所有。而对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部分,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应将其中的一半支付给李女士。李女士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郭新文律师评析:

 

  财产分割是离婚中最容易遇到的问题,特别遇到房产时就更加复杂了。上述案例的核心就是如何界定婚前按揭房产,进而确定如何分割婚前按揭房产的问题。

  买房从签合同到付首付、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再到办理产权证、偿还到款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一个人很有可能在这期间结婚又离婚,上面的案例便是其中一例。那么,此时婚前按揭房产到底如何归属呢?法律法规没有就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就一般的婚前财产的分割做出了规定,即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并且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未个人财产。这里尤其要提醒大家注意“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这一点,因为在2001年修订《婚姻法》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曾经有过明文规定:婚前个人财产经过4年或者8年后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但现在的法律对此问题做了重大改变。

  但是,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难道不会对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么?有人提出过这样的观点:“在偿还完所有银行贷款前,应当将房产权分时段分割为婚前婚后两部分,婚前个人支付的房价款获得相应比例的婚前房产权益,这属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获得婚后房产权益这部分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首先,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应当先弄清按揭购房各方的法律关系,即购房人、卖房人、和贷款银行三方的关系。简单地说,购房者与卖房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银行则是房款借贷关系。当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卖房人帐户,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在此之后,购房人偿还银行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券债务行为,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所以,婚前个人所购房屋为个人财产已确定无疑,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只能认定为是用夫妻共有的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为此,离婚时欠款的一方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法院也是据此做出的正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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